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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,对单位犯罪说“不”

1999-04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戴家兵

在虹桥塌垮案“第二案”的9名被告中,引人注目的是有一名单位被告——重庆通用技术服务部,被控犯有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,经法院裁定罪名成立,被判罚款人民币25万元,非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。把犯罪单位送上法庭,表明近年来有愈来愈烈之势的单位犯罪正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

单位犯罪主要表现为单位行贿、单位受贿、单位贪污、单位偷税、单位制假。造成单位犯罪的心理,首先是“为公不受罚”的观念作怪。一些单位领导人认为,只要是为了集体的利益,不把钱装入个人腰包,就难于追究个人的责任。其次是攀比心理。由于目前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,部门与部门之间、行业与行业之间存在的差异,使一些单位领导职工产生心理不平衡。于是,一些单位以为单位利益着想为借口,想方设法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,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捞取小部门的利益。

修改后的刑法明文规定:“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,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“单位犯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。”新《刑法》在规定的十大犯罪中,涉及单位犯罪的就有五类,罪名多达125个,从而确定对单位犯罪也将予以严惩。“为公不受罚”的老观念行不通了,为公犯法也将受严厉的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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